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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于我院普通专科(普招、单独、对口升学)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期间,院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学院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各负责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学院和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在学院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 在学院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在单独招生考试的命题、面试、评分、录取等招生工作全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8、单独招生考试的考场出现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9、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七条 学院招生部门建立健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督察等制度,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招生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九条 学院纪检部门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对学院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