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高校教师思想道德和政治素质建设是推进党的教育事业的关键所在,关系到青年学生的成长、国家的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决定学院办学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坚持价值引领,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与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善于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四条 进一步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建立与高职院校相适应的师德准则,强化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高校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第二章 师德准则
第五条 忠诚党的事业,履行教师职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和实践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个人的发展同伟大的“中国梦”紧密相连,在时代发展和教育实践中履行好自己的光荣职责。要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努力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行为,立德树人。
第六条 关心爱护学生,自觉教书育人。对学生要注重言教,更要注重身教,教师应模范履行师德规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自己高尚的人格和品德去教育、影响学生,把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统一起来。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生活,注意学生心理变化,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主动关心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从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帮助学生全面提高素质,努力使自己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七条 热爱本职工作,坚持终身学习。教师应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勇于创新、不断进取,严谨笃学,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自己,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教师要集中精力、兢兢业业搞好教学和科学研究,追踪学科前沿,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
第八条 遵守法律法规,倡导优良学风。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中,既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又要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力戒浮躁和急功近利。坚决杜绝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在授课、批阅作业、复习考试、阅卷答辩等教学环节中,坚持原则和标准,决不允许出现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检书记组成,统筹领导学院师德建设,审议学院师德建设的重要政策、制度,对影响学院建设发展的重大师德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院成立师德建设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师德建设联合办公室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教学副院长任主任,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工会、纪检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系部负责人和相关教辅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落实学院师德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学院师德建设的重要文件、政策,提交学院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对影响学院建设发展的重大师德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提交学院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决定;贯彻落实学院师德责任制建设;负责师德建设联合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部及相关处室是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系部处室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既有统一领导,又有分工配合的师德建设合力。
第十二条 各系部及相关处室要加强师德建设制度落实,明确师德建设的主体责任,创新师德教育、加强师德宣传、健全师德考核、强化师德监督、注重师德激励、严格师德惩处,对违反教学规范、学术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等师德失范行为和现象要严格查处、严肃处理、及时上报。
党委办公室在干部聘任、考核过程中把师德放在第一位,不符合师德要求的坚决不予任用,在师德建设方面出现问题的,要严格问责;加强师德宣传教育,坚持立德树人的思想引领,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文化建设,将师德宣传教育作为高校思想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师德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建设。
人事处负责强化、创新师德教育工作。将师德作为招聘教师政审工作的重要方面,将师德教育作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岗位聘用、教师年度及聘期考核、职称评审、优秀教师评选等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师德的重要性,并在各工作环节中建立健全“师德一票否决制”。
教务处负责强化师德监督,将师德建设作为教育质量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完善师德监督和教师教学规范制度;加强课堂监督,督促教师教学活动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得体的言行举止,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创新教育理念、模式和手段,选树优秀教师典型和教书育人楷模,用光辉榜样和事迹诠释师德内涵;负责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加强科研工作中师德规范管理工作,规范教师科学研究行为;加强对涉及科研、学术等工作中的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学术失范举报受理和查处协调工作;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科研经费管理。
工会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师德建设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健全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室负责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受理违反师德行为事件的检举控告,监督、检查、指导师德案件调查,参与师德案件处理。
第四章 任务与措施
第十三条 师德教育
(一)坚持不懈地开展师德学习、教育活动。将师德教育作为新教师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教师,尤其是新上岗的教师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掌握学院关于教师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制订明确的培养计划和方案,把师德培养纳入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对全体教师进行以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为核心内容的相关教育。
(三)加大对专任教师、辅导员等的师德培训力度,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加强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的责任意识,从而把师德建设与教师的培养培训有机结合,推动教师不断学习现代教育方法和技术,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塑造为人师表的形象。
第十四条 师德宣传
(一)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舆论引导机制,对于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和有效引导。把师德宣传纳入年度宣传工作重点,借助校报、电视台、广播站、新媒体等全方位进行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人民教师先进典型的高尚师德和模范事迹,展现当代大学教师的精神风貌,为师德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定期举行以“树师表形象,树师德典型”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培育师德先进典型,树立学习的榜样,以榜样的力量来鼓舞人、教育人,掀起树形象、学榜样、找差距、做贡献的热潮,充分发挥典型人物的激励、导向、示范作用。
(三)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师德理论培训班,邀请一些师德典范做专题报告;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大讨论,教职员工结合自身工作,谈体会,谈经验,提高教职员工的思想素养。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
(一)建立师德考核机制,制定师德考核办法,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二)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师德考核办法,把师德考核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度。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优表奖、提职晋级、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师德监督
(一)建立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和师德舆情监督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把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作为必备条件和重要考察内容,引导、督促教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院设立“师德建设”信箱,鼓励教师更新思想观念,加强道德修养。
(二)建立师德建设工作评估制度,构建科学有效的师德建设工作监督评估体系。明确教师应尽的师德义务和要求,完善相关政策,体现正确导向,为师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学生评教等综合评教机制。加强学生评教工作,重视学生对教师教学态度、思想政治素质、遵守规章制度、言行举止和师生关系的监督、评价。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代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监督、评价作用。
第十七条 师德激励
(一)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派出进修、福利分配、评优表奖等的重要依据,让师德高尚的教师获得更多的尊重和关心;
(二)学院设立师德标兵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师德标兵评选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自己,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业绩突出,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和严谨的学风,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重视教学改革,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优秀,深得学生的爱戴和尊敬;2、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中,勇于开拓进取,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上有突出贡献;3、在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为提高学科的整体水平做出贡献;4、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具有团队精神,培养学生方面注重言传身教,成果显著。
第十八条 师德惩处
(一)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办法,建立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
(二)对于有以下违反师德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罚。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三)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十大赌博老品牌网站教务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