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学院纪委文件发布、接收、阅读、办理、归档等管理工作,保证文件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委应当高度重视文件管理工作,积极组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参与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文件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学院纪委文件发布、接收、阅读、办理、归档等具体工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学院纪委文件发布、接收、阅读、办理、归档等工作规范高效,管理严格。
第四条 学院纪委文件的发布必须填写发文登记表,报纪委书记批准。
第五条 学院纪委普发性文件一般应报送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部处室。根据文件内容、保密要求和印发范围,可对报送人员和部门适当调整,采取相应表述形式。
第六条 学院内部的一般性文件,由纪检监察干部在学院“OA”办公系统上进行收阅,并及时办理。
第七条 接收上级来文,应由文件管理人员具体登记来文标题、来文机关、文件编号、收文日期、接收人等详细信息。重要文件归入重要文件夹,并编写目录进行归档。
第八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来的一般性文件,要通过相应组织程序及时呈送纪委书记阅批,由学院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传阅,并在阅后由传阅人在“文件传阅单”上签字。
第九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通知等,要通过相应组织程序及时呈送纪委书记阅批,按照纪委书记签批的意见,转送有关领导或部门传阅、会签或处理。
第十条 送交学院领导和其他部门传阅的文件,要由文件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并定期收回。
第十一条 经过领导签批的重要文件,纪检监察室要有专人负责文件的具体办理工作,如需要与学院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要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分工。文件办理完毕后,要将相关材料随文件原件交文件管理人员归档。
第十二条 重要文件和涉密文件的交接和签收应当严格履行签字和登记手续,由文件管理人员将文件的接触使用人员及文件阅读、使用、管理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者专用涉密存储介质中,并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机密级、秘密级、内部公开和公开发布的公文及信息、资料等可以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绝密级公文严禁以电子公文形式传输。私人信件、个人资料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子文档不得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传输。
第十五条 加强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严禁违规在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和互联网、内部网站发布、转载、传播未公开发布的文件。
第十六条 文件接触使用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文件外出,不得擅自销毁、留存文件,离岗离职前按照规定移交清退文件并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七条 文件管理人员应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定期整理收(发)文目录并规范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室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文件阅读传达、流转登记、翻印发送、整理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督管控。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泄密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者造成泄密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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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