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十大赌博老品牌网站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学院党委、各基层党组织、各系部(处室)、领导干部和全体师生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互联网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主阵地、最前沿,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和改进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弘扬主旋律,增强正能量,明确红线,守住底线,统筹网上网下两条战线,把握舆论宣传引导时度效,坚持管用防并举,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确保网络空间更加清朗,让党的声音成为网络空间最强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主体责任
学院党委对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抓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要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分工,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党委宣传部门承担协调落实的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工作责任
(一)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承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要是:
1.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关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加强网络监管,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列为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研判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定期通报网络意识形态情况,分清网上主流支流,辨析网上突出问题,动态感知网络舆情态势、网络行为趋势,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本部门党组织内通报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认识,明确方向。
3.统筹协调全院和各部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在行政管理中体现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问责机制。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
4.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坚持正面引导,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增强网络风险防范防控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各类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重点管好新闻舆论和新媒体。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不断提高对互联网规律的把握能力,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上内容建设,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推动依法上网,明确网络行为底线、网络违法违规高压线。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加强网络评论工作,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领导、组织对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严肃查处网上错误思潮和负面言论。
5.加强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的团结联谊,妥善处理网络涉及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发挥弘扬网络主旋律,增强正能量的积极促进作用。
(二)学院职能部门承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要是:
1.党委办公室对校园网由其所管理的综合性网页和学院党委建立新媒体网络平台负主体责任,各系部(处室)对校园网本部门所管理的网页以及所建立的新媒体网络平台负主体责任。各系部(处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不断建立健全本部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审核监督,严格运行管理,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2.组织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传播,加强网上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唱响主旋律,提振精气神。
3.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决策部署、重大主题、重大活动、重大任务的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开展分众化传播、差异化传播、个性化传播。
4.加强网络内容建设。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践行者网络传播和典型成就网络宣传以及网上理论传播等。讲好山西旅院故事,传播好山西旅院声音。
5.加强网络评论工作。开展重要政策、重大主题、重大活动网上评论引导工作,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以及重要网络舆情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网上评论引导。加强网络评论员的选拔、培训和使用等工作。
6.积极创作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扎根现实生活、反映时代精神风貌的优秀作品,让作品能够吸引人、团结人、鼓舞人,进一步壮大网络正能量。
7.推动网络文化、网络文明、网络诚信建设。加强师生遵纪守法、网络媒介素养、网络安全等方面教育。协调处理网络涉及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
(三)学院全体师生承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要是:
1.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底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任何挑战政治原则、政治底线的错误观点,必须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地展开斗争。
2.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维护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全体师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断强化法制意识、法治思维,依法上网,坚决杜绝网络意识形态违法犯罪行为。
3.不断增强道德意识,坚持文明上网。师生要自觉约束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侵蚀,积极接受进步思想,诚信友好交流,知荣辱、辩是非、施美德,共同营造和谐共进的网络精神家园。
4. 坚持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尊重科学精神、崇尚先进文化、宣扬社会正气,陶冶美好心灵,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共铸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防线。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定期向上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研判报告和工作情况。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构成如下:
组 长:郑子全
副组长:何乔锁 赵贤松
成 员:王碧波 李双喜 赵 娟 于军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赵贤松(兼)
副主任: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学工部、思政部、团委、电教中心、保卫处负责人
成 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系部、处室负责人
(二)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具体统筹协调组织网络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推进网上正能量传播,提升传播力和引导力,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三)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机制。建立网上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学院党委报告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要情况,提出建议,并报上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学院党委报告,并报上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完善网络舆情工作机制。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网络舆情信息搜集、分析、研判、报送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重大专项、重大突发事件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做好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五)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技术体系、网络应急指挥体系,制定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提升应对处置能力。协调处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件及有关应急工作。开展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加大网上舆情管控力度。坚决封堵境外网上政治性有害信息,坚决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实施渗透破坏活动。
第六条 督查问责
学院党委每年定期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专题督查,督查结果报上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院各级党组织、各系部(处室)、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网上重大宣传、重大思想舆论斗争、重要舆论引导工作、重大专项行动等组织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处置应对部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不带头、不站前,未与错误观点、错误倾向开展有力斗争的,或者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由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在网上公开发表违背宪法、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等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或者对从事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具有网络传播和社会动员功能的网络平台监管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组织的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对管辖范围内重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问题领导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有以上失职失责情况出现,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第七条 检查考核
学院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纳入年度党组织书记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年度中层干部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